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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职责法定化是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更是新时代政法改革的逻辑起点。该制度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设立的政治法律委员会,起初属“行政领导”体制,后随各级党委建立政法工作部,转变为“党委领导”体制。其职责法定化历经政法党组(小组、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政法委与相关机构合署办公、政法委分化与重组等阶段,实现了从“小政法委”向“大政法委”体制的转变整合,且在功能定位、基本遵循、法律渊源、操作规程等方面均有体现,明确了重点指向、核心原则、立法形式与基本环节。
1949年至1954年为政治法律委员会时期,学术界普遍认为党委政法委制度源于此阶段政务院下设的政治法律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政协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赋予其指导多部门工作的权力,这是新中国首次以宪法性法律形式设立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政法机构。此后,其职责不断拓展,增加了联系、指导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工作。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相关法律,推动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撤销政治法律委员会,职能划归国务院第一办公室。这一时期,通过在政治法律委员会中设立党组,实现了中共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1954年至1980年为政法党组(小组、工作部)时期。《宪法》颁布后,中央、省、市层级政治法律委员会撤销,仅少数基层政法口或小组开展工作。1954年国务院要求结束政务院所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工作。1956年国务院成立仅负责研究政法体制问题的政法研究小组。1955年中共中央倡导省和大城市党委必要时成立政法工作部,相关报告也建议设立并明确任务。1958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政法小组。此后政法小组历经多种组建方式,主要承接原政治法律委员会职责。“文革”期间政法小组职责尽失,1976年至1980年各地陆续恢复,1978年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组。
1980年至1990年为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法定化时期。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发展需要,党中央加强了对政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于1980年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起初,其职责多停留在“务虚”层面。上世纪80年代,刑事犯罪案件高发,社会治安严峻,政法委员会职责任务转向严打工作,如组织推动综合治理、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等。198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被撤销,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大幅限缩。1990年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各地党委政法领导机构统一为政法委员会,并对其职责适当调整,使其从“务虚”走向“务实”,维护社会稳定等成为重要任务。
1990年至2018年为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合署办公时期。1991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后历经更名与恢复),与中央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期间,中央多次强调政法工作重心向社会治理转移。1998年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地方党委为更好领导公安工作常与地方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要求取缔邪教组织,2000年国务院成立中央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一时期,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大幅拓展,通过与多机构合署办公,推动“小政法委”向“大政法委”体制转变。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关改革方案》出台,标志新时代党委政法委员会体制迎来重大变革,不再另设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其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涵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多方面工作;同时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2019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印发,首次以党内基本法形式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十项职责。通过分化与重组相关机构,进一步推动“大政法委”体制整合,合并重组后的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体系优化、功能强化,职责法定化达到更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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